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岳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怡
訴訟代理人 林濟民
蔡勝雄律師
被 告 詹益文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複 代理 人 雷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7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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