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45號
TYDM,111,附民,345,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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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46號
附民原告 裴文心
孫振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附民被告 王盛弘

陸韋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273號強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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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