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40號
TYDM,111,金訴,340,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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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紀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續
字第250號、110年度偵續字第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紀芳劉經宇彭雅蘭及陳免共 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7月間起,由被 告向親友或不特定之人宣稱:可投資「北斗信息科技集團」 (下稱北斗公司),北斗公司係大陸研發智能手錶、衛星導 航設備之公司,前景看好,投資金額以人民幣2萬元為1單位 ,每週固定分紅人民幣1,120元(紅利換算年利率268%), 保障連續分紅52週,投資人再招攬下線投資人可抽取傭金, 投資人可自第一層下線收取5%分紅,第二層下線則收取2%分 紅;投資者可取得北斗公司網站之帳號、密碼,北斗公司再 將分紅以積分方式匯入投資者帳戶內,積分1分等同人民幣1 元,投資者可將積分兌換成商品,或將積分轉入在大陸境內 開設之金融帳戶而兌換為人民幣,或由投資者向再招攬之下 線投資人收取投資現金後,將積分兌換為下線投資單位等方 式領取分紅,且每投資1單位會配發1個智能手錶等語,而約 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招攬古明芳等多數人投資北 斗公司,以此方式吸收投資款。因此認為被告違反銀行法第 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論處。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故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 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三、經查,檢察官以劉經宇彭雅蘭及陳免違反銀行法之案件, 現由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4號審理中(下稱前案),被 告所犯本案,與前案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相牽連案件 ,因而追加起訴。惟前案業經本院於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案追加起訴係於同年6月24日始繫屬於本院。故檢 察官就本案追加起訴時,前案已經終結,依前揭法律規定及 說明,本案追加起訴程序並不合法,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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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