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11號
TYDM,111,重附民,11,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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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徐茂炫

徐茂
徐玉紅
徐玉華
附民被告 徐玉鳳

徐玉玲

陳瀅竹
陳泓宇
陳泓旭
連君寧
連君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度訴字第124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雖本件附民被告徐玉鳳徐玉玲
被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110年度調偵字第112號),本院業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110
年度訴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查附民原告已於附
民起訴狀內陳明若本件有無罪之情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後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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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