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
之111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內關於「謝雲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謝雲冬」。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 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 原本及正本,雖在判決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內將告訴人姓 名「謝雲冬」之記載,誤寫為「謝雲東」,是本院上開判決 僅為誤寫,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