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654號
TYDM,111,訴,654,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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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麒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
字第403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
桃簡字第27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侯麒鑫與告訴人楊亞娸均 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3樓「宏佳康復之家」之住民,2 人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 國110年9月26日下午3時42分許,在上開康復之家內,徒手 摑掌告訴人臉部,致告訴人受有臉部多處瘀腫等傷害。因此 認為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案經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被告於111年5月17日死亡,有被 告戶籍資料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憑。被告既已死亡,依前開 法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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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