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47號
TYDM,111,聲,1647,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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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47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劉力豪




選任辯護人 潘祐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重訴
字第20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在羈押時因疥瘡被隔離,隔離之後疥瘡反 而長更多,我的手不能彎曲,我想出去做復健,且我阿嬤臥 病在床,我也無法與戴偉德龔子仁、陳睿霆串證,因為我 不認識戴偉德龔子仁,陳睿霆又在監,希望以新臺幣10萬 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二)有事實足認為有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三)所 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 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得羈 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定有明文。再按被告 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法院得斟酌案情之輕重 、訴訟進行程序及其他一切情事,依職權而認定之,最高法 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刑事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準此,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如 何認定,須審慎斟酌被告個案犯嫌、所涉罪名、訴訟程度以 及卷內證據認定之,未可一概而論。惟被告將受何犯罪事實 與罪名起訴,當嚴重影響其到案意願,為眾所皆知之事,法 院非不得參酌此一因素,據以形成心證,認定被告有無羈押 原因與必要性。
三、查本案被告因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否認犯罪,惟本件有證人戴瑋 德、陳睿霆之證述、通訊軟體TELEGRAM訊息截圖、FEDEX 通 運提單、包裹簽收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搜索扣押筆 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財務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 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 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書1份、現場照片及扣案第二級 毒品大麻共28包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罪嫌重大,而運 輸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 告有另案涉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遭判決9年6月之情形,本案 又尚查無其他減刑事由,可預期將來可能受到的刑罰非輕, 被告逃匿規避審判及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認有逃 亡之虞,另扣案手機被告於偵查之初不願意提供,另被告與 陳睿霆間據被告所述有其它糾紛存在,據被告的供述於其它 共犯不符,仍待調查,且被告聲請與陳睿霆戴瑋德對質詰 問,以被告與陳睿霆的交情及雙方的糾紛以觀,足認被告有 勾串證人即共犯陳睿霆之虞,且有反覆實施運輸第二級毒品 、第一級毒品犯行之虞,參酌本案扣案毒品數量極大,涉及 跨國犯罪,衡量比例原則,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訊之必要, 於民國111 年4 月27日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四、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對本案情形先辯稱全部不知情、未參與, 然於準備程序中雖就是否有到戴瑋德等人遭警查獲之現場一 事改詞略以:陳睿霆是我大哥,他都隱身幕後,當天是他叫 我到現場察看情況並回報給他等語,惟無論何種說法,均與 共犯即證人陳睿霆戴瑋德所述不符,被告又與陳睿霆有一 定交情,且若果真有「大哥」與「小弟」的關係,即便陳睿 霆在監,若任令被告在外,亦可能會透過他人傳話或對其親 友施壓等方式影響其證詞,被告雖稱不認識戴瑋德龔子仁 ,然若被告果是陳睿霆的「小弟」,而戴瑋德龔子仁又涉 嫌聽命陳睿霆為本件運輸毒品行為,且據戴瑋德說法,被告 曾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以「遠傳電信」之暱稱與其聯絡本 件運輸毒品事宜,則被告是否果與戴瑋德龔子仁全無交集 ,或完全沒有可與其等接觸聯繫的管道,均尚待交互詰問及 調查證據查證,嗣後程序又預計傳喚龔子仁、戴瑋德、陳睿 霆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被告除本案外,亦因另案涉嫌運輸第 一級毒品罪遭判決9年6月,被告於該案中先否認犯罪,後見 手機相關證據後方承認與其餘共犯有聯繫過運輸毒品事宜, 而該案因正在上訴中而尚未確定,此部分已經本院調閱該案 卷證查核屬實,可見被告在數度面臨販毒重罪,確有隱瞞虛 構事實、勾串證人以謀脫罪之可能,非予羈押無法進行後續 審判、執行程序,至被告所稱疾病問題,已責由看守所併予 注意,附此敘明。綜上,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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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