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秉璇(原名謝佳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秉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秉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08年8月31日 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1年5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 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30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111年10月19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