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02號
TYDM,111,聲,1602,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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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紡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紡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紡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於民國107年5月22日 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 11年5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 1587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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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