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韋雅馨(原名韋卓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1年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韋雅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雅馨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10年5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 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1年5月31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1015830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