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13號
TYDM,111,聲,1513,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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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天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天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周天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均得易科罰金,且 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審酌被告就附表所示,均係飲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犯公共危險罪,且係經警查獲後未久 ,又再次犯罪,兼衡被告之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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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