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60號
TYDM,111,聲,1360,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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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李瑀律師
被 告 林家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79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有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有到案後已坦承犯罪,其所述核與 同案被告徐俊諺歷次所供大致相符,相關證據也都已經調查 齊備,並無勾串證人之虞,無羈押被告林家有之原因及必要 性,應無繼續羈押被告林家有之必要,請予被告林家有交保 之機會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 聲請人李瑀律師為被告林家有之選任辯護人,是其為被告林 家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為有聲請權之人,合先敘明。三、所謂停止羈押,乃指羈押原因仍在,但無羈押之必要,而以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為其替代手段,亦即羈押裁定之效力 仍然存續,僅其執行予以停止。再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 ,應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並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 法第111 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家有本院審理時,對本 案犯罪事實、主要涉及之犯行均坦承不諱,本院審酌卷附相 關事證後,堪認被告林家有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1 、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及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等罪嫌疑重大,衡諸本案已於民 國111 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7月7日宣判,並審酌 被告林家有之犯罪情節、已坦承犯罪、卷內相關之證據資料 、法益侵害程度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林家有提出相 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 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 之必要,是衡酌被告之涉案情節之輕重、家庭狀況、資力等 情狀,認被告林家有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 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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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