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廖水粉
被 告 邱伯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55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