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1年度,25號
TYDM,111,易緝,25,202206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緝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義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24
5號、第2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義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