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豐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3505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吳家豐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家豐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 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 之1第1項第8款之羈押原因,爰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 接見、通信,於111年4月15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於11 1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二、經查:
㈠被告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 涉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嫌,依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 旨書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之證述、證人彭雪玲、彭 雪璇、鄭銀珠、張家銘及曾偉光之證述、通聯調閱查詢單及 基地台位置查詢紀錄、eTag調閱紀錄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圖片、扣案之行 動電話、曾偉光之郵局存摺、金融卡,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㈡本案被告於2個月內涉嫌為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所 示之15次恐嚇取財犯行,復有扣案供犯罪預備之曾偉光郵局 存摺及金融卡,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恐嚇取財罪之虞,本案 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羈押原因。 ㈢被告雖供稱:自111年4月1日起檢查出膽囊炎和C型肝炎等語 、辯護人亦稱:被告因為C型肝炎等病情,雖有在法務部○○○ ○○○○○治療,但環境並非非常好的醫療環境,無法充分醫治 等語。惟前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經法務部○○○○○○○○ 111年5月19日桃監衛字第1110011820號函覆稱:被告入所健 康檢查自述有高血壓、C型肝炎病史,入所後因高血壓、失 眠等於所內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門診看診,111年4月1日、4
月26日因腹痛戒護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急診,診斷為腹痛 及膽囊結石,口服藥治療及門診追蹤,111年4月27日再次因 腹痛戒護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為膽囊結石伴有急性 膽囊炎,住院行腹腔內視鏡膽囊切除手術,於111年5月3日 出院,目前病況穩定,門診追蹤,生活可自理等語,並檢附 法務部○○○○○○○○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衛生福利部桃 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可佐。顯見被告於法務部○○○○○○○○已能接 受適當之醫治,雖有住院進行手術之情,然依該函覆及診斷 證明書所示,術後病況穩定,僅須門診追蹤,尚難認被告有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 ㈣審酌本件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之品行、對於 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之損害,就有效預防被告反覆再犯 致使其餘國民被害等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因 羈押而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之私益,兩相比較權衡 ,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侵 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預防被告再犯,是本件確有繼續羈 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