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玥吟(原名周家吟)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姓名「周家吟」應該更正為「周玥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 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次按刑事 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民國111年3月25日)後,宣 判(111年4月29日)前之111年4月21日改名為「周玥吟」,本 院於判決時不及審酌上情,將被告之舊名記載於判決中,顯 係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應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