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31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2044號),嗣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3號),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宇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宇良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供 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 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縱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 旨書漏載「幫助洗錢」,應予補充)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 年7月10日晚間9時40分許,在桃園市龜山區東萬壽路(起訴 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萬壽東路」,應予更正)313 巷警衛室附近,由其不知情之配偶趙楊立將其所申辦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 密碼」,應予補充)提供予王驄淯所指示前往之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下稱王驄淯等,王驄淯所涉詐欺 等罪嫌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所屬之詐欺集團。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後,即與該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洗錢」,應予補充)之犯 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1日下午4時27分許前某 時,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軟體INSTAG RAM(下稱IG),以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 商品之訊息,嗣如附表所示之人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網站 、IG後瀏覽,因而分別陷於錯誤,在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 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鄭宇良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嗣如附表所
示之人於匯款後,始終未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始悉受騙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宇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花鈺翔、孫鈺婷、林婷妤、廖興君、楊宜靜、宋昀 蓁、李欣穎、陳彥霖、徐明弘、張育瑄、劉軒志、證人趙楊 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23日中信銀字第1 092224839237063號函暨所檢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通訊軟體Messen ger 及LINE對話紀錄、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e 動郵局未登摺明細截圖、臉書網頁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臺灣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三、論罪科刑:
㈠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 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 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 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 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 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 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 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 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 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 事裁定參照)。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檢察官原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僅涉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但業
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及移送併辦犯罪事實及法條為如 上所示,且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上情,無礙於其訴訟防禦權 之實施。另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本院應即依公訴檢察官更 正後之犯罪事實為審理,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
㈢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2044 號)部分,雖未起訴,然與本案業經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 理,附此敘明。
㈣被告以一交付上述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 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取告訴人花鈺翔等11人財物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均自白不諱,爰依上 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㈦爰審酌被告任意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 用,使他人利用該帳戶取得詐欺犯罪所得,造成犯罪偵查困 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 治安,所為非是。縱其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犯行, 但仍有間接故意,自無從阻免本件犯行之成立,被告所為自 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又被告 提供上開帳戶,未有獲利,併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暨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有上開金融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雖均係供犯本案所 用之物,然未扣案,是否仍存尚有未明,且上開物品單獨存 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 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 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 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上開物品均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本院遍查全卷未見被告取得相關犯罪所得之事證,自難認 定其已獲取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是本件既無現實存在且屬 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即不得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末此敘明 。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 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臉書/LINE之帳號及暱稱 臉書/IG 商品資訊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花鈺翔 LINE ID「qk0903」 IPHONE 11(128G)手機1支 109年7月11日下午4時許 1萬5,300元 2 孫鈺婷 臉書社團「Ni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 戲」、暱稱「張岳」 、LINE ID「qk0903 」、LINE暱稱「chen~」 Switch主機1台及遊戲片1 片 ⑴109年7月11日晚間7時46分許 ⑵109年7月13日下午4許 ⑴8,700元 ⑵800元 3 林婷妤 臉書暱稱「張岳」、LINEID「0000000」、暱稱「chen~」 Switch主機 109年7月11日晚間9時27分許(起訴書漏載「27分」,應予補充) 1萬元 4 楊宜靜 臉書社團「台灣Switch同樂會(買賣/分享/團戰)」暱稱「鄭宇良」、LINE ID「qk0903」、LINE暱稱「chen~」 Switch主機1台及遊戲片5片 109年7月12日晚間12時36許 1萬0,150元 5 徐明弘 臉書社團「台灣Switch同樂會(買賣/分享/團戰)」、暱稱「鄭宇良」 Switch主機1台及遊戲片3 片 109年7月12日上午10時16分許 1萬3,150元 6 廖興君 臉書社團暱稱「鄭宇 良」、LINE暱稱「chen~」 Switch遊戲 片 109年7月13日下午4時15分許 2,000元 7 宋昀蓁 臉書社團「台灣Switch同樂會(買賣/分享/團戰)」、暱稱 「鄭宇良」 Switch遊戲 片2片 109年7月13日下午4時46分許 1,860元 8 李欣穎 臉書社團「台灣Switch同樂會(買賣/分享/團戰)」、暱稱 「鄭宇良」 Switch健身 環 109年7月13日下午4時54分許 2,260元 9 陳彥霖 臉書社團「台灣Switch同樂會(買賣/分享/團戰)」、暱稱 「鄭宇良」 Switch主機1 台 109年7月13日晚間6時15分許 1萬5,000元 10 張育瑄 臉書暱稱「鄭宇良」 Switch遊戲 片 109年7月13日下午4時4分許 1,000元 11 劉軒志 臉書暱稱「鄭宇良」 Switch遊戲 片2片 109年7月13日下午4時39分許 1,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