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297號
TYDM,111,審簡,297,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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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紫茵(原名張金環



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019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紫茵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陸拾壹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紫茵與張徐春子(於民國109年11月1日下午2時12分許歿 )為母女,張金峯張紫茵之胞妹,張紫茵明知張徐春子逝 世後,其遺產已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需有包括告訴人即 張金峯在內之全體繼承人同意,方得處分。詎張紫茵於109 年11月1日前取得張徐春子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下稱「 A帳戶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下 稱「B帳戶提款卡」)後,於張徐春子死亡後,竟未得全體 繼承人之授權同意,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提款 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A帳戶提款卡」及「B帳戶提款卡 」插入如附表「提款地點」欄所示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並鍵入提款卡密碼,使各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依預設程式 ,均誤判張紫茵係有正當權源之持卡人而進行現金提款共2 次,張紫茵以此不正方法,取得如附表「盜領金額」欄所示 之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5,061元。嗣經張金峯發覺張 徐春子上開2帳戶遭異常提領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紫茵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金峯、證人張秋芸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 時之陳述。
㈢告訴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死亡證明書、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診斷證明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㈡被告於如附表「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欄所示密接之時 間、地點,先後2次持「A帳戶提款卡」、「B帳戶提款卡」 盜領張徐春子之存款,侵害張徐春子全體繼承人之同一法益 ,上開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實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只論 以一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擅自提領張徐春子之存款 ,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於犯後坦認犯行,然未賠償告訴人 ,得到告訴人之原諒,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 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沒收:
  被告所提領共計2萬5,061元(2萬56元+5,005元=2萬5,061元 ),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諭知沒收。又上開款項為被繼承人張徐春子死亡之遺產,依 法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將來執行發還時,應依繼承人確 定分配比率領取之,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 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由檢察官朱啟仁袁維琪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盜領金額 (新臺幣) 盜領帳戶 1 109年11月2日上午10時18分許 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5,005元 A帳戶 2 109年11月4日上午8時46分許 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2萬56元 B帳戶 合計 2萬5,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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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