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宋孟哲
范瑞澄
宋欣樺
宋育賢
被 告 莊文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宋孟哲、范瑞澄、宋欣樺、宋育賢對被告莊文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