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11年度,188號
TYDM,111,審交簡,188,202206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炎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9699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91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炎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炎峰於本院 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㈠刑法第140條第1項業經立法院修正,將原先 之處罰,自「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提高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並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公布,同年1月14日起施行 ,經比較前開新舊法結果,顯以舊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舊法規定處罰;㈡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業經立法院修正,將原先之處罰,自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經總統 於111年1月28日公布,同年1月30日起施行,經比較前開新 舊法結果,顯以舊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舊法規定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修正前同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 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前開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 ,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 眾往來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



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且於員警依法執行酒測攔查之公務時 ,未能理性控制己身情緒,竟對員警以粗鄙之言語侮辱,損 及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尊嚴,所為均不足取;惟念其犯後 終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暨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9699號
  被   告 吳炎峰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炎峰自民國111年1月13日中午12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 30分許止,在新北市五股新泰路某餐廳內飲用威士忌後, 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34分許,行經國道二號 公路西向13公里處,經警示意攔查而逃逸,再於同日下午4 時53分許,行經桃園市○○區○道○號63公里大溪交流道出口匝 道時,為警攔截,詎其明知巫榮能、蕭嘉承黃書慶、李嘉 祥係身著警察制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 員之犯意,當場對該等警員出言辱罵稱:「他媽機掰你捶我 頭,是不是」、「操」、「機掰勒」等語,足以貶損執行公 務人員之人格與評價(妨害名譽罪嫌部分,未據告訴),並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4毫克。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炎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 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職務報告、譯文、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 大隊龍潭分隊照片黏貼記錄表各1份及光碟附卷可稽,是被 告之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111年 1月2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30日起生效。經 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第1項提高有期徒刑及罰金,即 由2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 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185條之3對被 告較為有利;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4 0條業於111年1月1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931號 令修正公布,自110年1月14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40條 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 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文規定:「於公務員依法 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以施行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施行前刑法第140 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綜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施行 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修正施行前 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 間,罪名有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 安全罪嫌等情。惟按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公共危險罪,以 行為人損壞或壅塞眾往來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 航空機或其他公眾往來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為構 成要件,屬具體危險犯之規定,是行為人之行為倘不足以致 生上開公眾運輸工具往來之具體危險者,即不能逕以該條罪 名論擬。至何種程度之危險始達於本條所規定之具體危險程 度,依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398號判決意旨,固應就個 別案情審酌判斷之,惟參酌同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解釋上 應認刑法第184條第1項所指「往來之危險」,須行為人之行 為達於可能使上開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發生傾 覆或破壞之程度,始克當之,司法院74年2月27日(74)廳 刑一字第146號函文意旨參照。又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保護之 法益,乃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是所謂「傾覆 或破壞」之危險,自亦必須達於使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 或財產遭因上述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損壞,而同受危險 之程度,先予敘明。經查,被告雖因酒後駕車,不服取締而 逃逸,惟難認已達於造成損壞、壅塞陸路之情況,亦無造成 類似損壞、壅塞之程度,而致生往來之危險,揆諸前開說明 ,尚難逕認被告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惟此部分若成 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裁判上一罪,為上 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盧憲儀




所犯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