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297號
TYDM,111,審交易,297,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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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榮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5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榮良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0時54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桃園市龜山區 萬壽路2段往振興路方向直行,途經萬壽路2段、振興路口時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以 便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為天候晴、夜間有 照明、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等客 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 距離,而煞閃不及,自後方撞及前方同車道由告訴人林怡賢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 地並受有頭部挫傷、右膝、左腕部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 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3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張羽忻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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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