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杰(原名張佑賢)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5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聖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交簡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 確定,民國110年5月31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自11 1年2月20日晚間8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桃園市八 德區建國路附近之工廠內飲用酒類,明知服用酒類後已達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於翌(21)日上午9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年月21日上午9時38分 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張聖杰前已於111 年6 月5日發現死亡乙情,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上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