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1年度,45號
TYDM,111,壢交簡附民,45,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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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謝嘉峰

被 告 黃曉琳(原名黃靖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5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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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