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慧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慧卿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 以110年度偵字第2536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 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蘇慧卿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 度偵字第2536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圖樣而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情,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 統資料、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是本件聲 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 量 1 HELLO KITTY布料 15匹布,共107尺 2 MY MELODY布料 4匹布,共31尺 3 雙子星布料 6匹布,共102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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