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銀萱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965號),經聲請人聲
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GUCCI包包1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銀萱明知「GUCCI及圖」之商標圖樣 (註冊/審定號:00000000)業由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 記,並取得指定使用於皮夾等商品之商標權,且仍在商標專 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就同一或類似商品,使 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前 揭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不詳時間, 透過網路向大陸不詳店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60元至180 元訂購上開相同商標圖樣,並於民國108年3月至7月間,利 用電腦及網路設備,在臉書上以其所申設之帳號「魏小萱」 ,直播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共20件等事實,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6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惟該案中扣案之仿冒 GUCCI包包1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物 品,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0年度偵字第19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 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公司向我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商標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在卷可參(卷證詳附表),且扣案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 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文件、扣案物照片存卷可憑(卷 證詳附表),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 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編號 商標文字/圖樣 商標權人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相關卷證位置 1 「GUCCI及圖」商標圖樣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號(權利期間:101 年12月01日起至111 年11月30日) 仿冒GUCCI包包1個 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偵卷第53頁)⑵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7月22日鑑定報告書(偵卷第51頁)⑶仿冒商品照片(偵卷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