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90號
TYDM,111,單禁沒,490,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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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OBERT JOHN THE (英國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7959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ROBERT JOHN THE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279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該案為警查扣 之「nutiva hemp protein」1罐,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7232 00300號函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79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 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 誤。而被告因前開案件遭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nutiva hem p protein」1罐,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0 300號函1紙在卷可稽(詳見偵字卷第11頁),顯見附表所示 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 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容器,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容器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毒 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 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名 稱 重 量 備 註 1 「nutiva hemp protein」1罐 淨重454.0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0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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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