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67號
TYDM,111,單禁沒,367,202206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煒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111年度聲沒字第3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肆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被告許煒婷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832號適 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 檢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60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簽 結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 淨重0.452公克),經送鑑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 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 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8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執 行完畢釋放出所,後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 緝字第360號(下稱前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8832號(下稱後案)偵辦,嗣檢察官以後案受前案不起 訴處分之效力所及,而將後案予行政簽結等情,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
  ㈡又後案扣案之結晶物1包(驗前毛重0.66公克,驗餘淨重0. 44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43至47頁、 127頁),足認前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 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用以 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 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 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 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