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駿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3133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 款、第30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 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蘇駿發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德育街(下僅稱路名)由萬壽路2段往中山東路方向行駛,於當日晚間9時18分許,行經德育街與成功路2段之閃光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行進,不得在路口之網狀線區域內臨時停車,又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誤載為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停車再開,即貿然續行駛入上開路口並在網狀線區域內停等,適有邱筠庭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成功路2段由三民路往春日路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邱筠庭受有四肢挫擦傷之傷害。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