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寶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054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寶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下午5時51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 區新中北路往中壢市區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時,本應注意不得跨越雙黃線至對向車道,而依當時天 候雨、夜間有照明、路面舖裝柏油、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跨越 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至對向車道,適有楊凱文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新中北路往八德區 方向駛至,雙方發生碰撞,致楊凱文受有右膝蓋擦傷之傷害 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附表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奕泠
附表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 本院壢交簡字卷第49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爾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