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79號
TYDM,110,附民,579,2022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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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葉緗庭


被 告 林家誼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109年度訴字第5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家誼被訴強盜案件,經原告葉緗庭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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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