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葉緗庭
被 告 傅元貞
陳昌駿
饒均琳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4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之陳述,不承認 有任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傅元貞、陳昌駿、饒均琳被訴加重強盜案件部分,前開 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2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548號 諭知無罪在案,則原告就此部分被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 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