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447號
原 告 劉恕先
鄭孝妹
凃乃嘉
陳華蓁
黃麗年
金楠
古妍宬
陳彥良
李鍾雪梅
黃資淳
黃文信
古明芳
被 告 劉經宇
彭雅蘭
陳免
傅貴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2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