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93號
TYDM,110,金訴,93,2022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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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梅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緝字第1751號、第179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德國必邦加強版(GERMANY MUST STATE)」3瓶,均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均詳如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 22日所為110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所載,另補充裁定 如後。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 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 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 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 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 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足茲參照。另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 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 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 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 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 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 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違禁物係指依 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 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 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查扣案之含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德國必邦加強版(GERM ANY MUST STATE)」3瓶,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Sildenafi



l成分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結果報告1紙在卷可按(他 字卷第3頁),而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藥品,依照行政院 衛生福利部89年12月12日衛署藥字第890035812號函及88年8 月19日衛署藥字第88055720號函釋,需經核准始得輸入,本 案並無申請核准輸入之紀錄,是上開「德國必邦加強版(GE RMANY MUST STATE)」3瓶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為禁藥無誤。然上開扣案之「德國必邦加強版(GERMANY MU ST STATE)」3瓶,並非被告蔡梅君所有,而現行法對於持 有上開Sildenafil成分之藥品並無刑事處罰的規定,依上開 判決意旨,扣案之「德國必邦加強版(GERMANY MUST STATE )」3瓶即非屬違禁物,本院無從宣告沒收。
四、至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固明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 燬之」,惟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 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於裁判內 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 ,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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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