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14號
TYDM,110,重附民,14,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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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沈秋雲
温德霖
健豪
被 告 趙紹凱


黃義凱


黃漢民
唐銀華
王威智
王建陸
邱志杰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趙紹凱黃義凱王威智王建陸邱志杰 被訴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沈秋雲温德霖、温健豪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等人及被告黃義凱之法定代理人黃漢民唐銀華,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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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