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沈秋雲
温德霖
温健豪
被 告 趙紹凱
黃義凱
黃漢民
唐銀華
王威智
王建陸
邱志杰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趙紹凱、黃義凱、王威智、王建陸及邱志杰 被訴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沈秋雲、温德霖、温健豪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等人及被告黃義凱之法定代理人黃漢民 及唐銀華,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