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陳佳宏
呂佳玉
被 告 李晉誠
上列被告李晉誠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447號)
,經原告陳佳宏及呂佳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