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廖陳秀如
陳瑱
上列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 蔡朝鵬
被 告 游象敬
許義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108年度訴字第5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游象敬、許義明部分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游象敬、許義明被訴詐欺犯行部
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