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58號
SCDA,111,簡,58,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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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8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許凱捷

張景富

林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龍傑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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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