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136號
SCDA,111,交,136,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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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36號
原 告 蔡人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
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茲原告之起訴狀未檢附裁決書到院,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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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