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使用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8號
SCDV,111,訴,58,2022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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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吳慶昌
複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林國明律師
原 告 郭李戊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複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吳敏峰
吳錦
吳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記載「原告所共有之」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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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