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 告 陳正喜
林蜜
上列當事人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待補正事項,前已於民國111年5月2日通知原告於文到5 日內補正,原告於111年5月10日收受後迄未補正,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待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甲○之繼承系統表及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案被 告甲○之全體繼承人記事完整戶籍謄本,請於司法院網站→ 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並查明是 否追加被告、聲明承受訴訟及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二)請仔細核對所提出之上開戶籍謄本中是否有死亡、遷出國 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戶籍設戶政事務所或遷出國外者),及是否聲請國內、 外公示送達。
(三)如前向被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未成年,請一併提出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成本。
(四)請提出依前揭資料記載被告最新住居所資料之起訴狀繕本 供本院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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