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28號
SCDV,111,補,628,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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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彭華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勝良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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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