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研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43,5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87,625元;又本件原告起
訴狀記載委任訴訟代理人提出訴訟,然原告起訴時未併提出
委任狀,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625元,並提出委任
狀,如逾期未補繳及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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