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綠景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勇超
被 告 何雄發
陳艷萍
鄭秋香
徐靖奕
陳旭江
李翊詮
郭庭妤
鄭淑惠
林菊梅
周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83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