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58號
SCDV,111,補,558,202206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黃政勳
被 告 楊秋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秋義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