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39號
SCDV,111,補,539,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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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鄭靖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舜尹、林筠、林蔚林宜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845,864元(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63.0
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9,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0分之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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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