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1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梁懷德
被 告 鄭雅婷即薛春美之繼承人
鄭雅玲即薛春美之繼承人
薛銍瑋
薛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