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116號原 告 朱燕惠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公用天然氣營 業處新竹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施並良 訴訟代理人 范文欽 被 告 台灣自來水公司新竹服務所訴訟代理人 王晨昕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盈錦 張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設置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一、原告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服務所(下稱系爭新竹 服務所)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系爭新竹服務所僅為內部 單位,欠缺當事人能力,應將對造當事人依台灣自來水公司 各區管理處組織規程規定,更正為得對外代表而具當事人資 格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並補正法定代 理人丘宗仁。二、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應補正具有大 小章之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到院,並提出第三人向翊華於系爭 土地上申辦自來水管線之所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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