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1年度,325號
SCDV,111,竹小,325,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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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小字第32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林燕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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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