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59號
SCDV,111,監宣,159,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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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郭珍妏


相 對 人 郭彭銀妹




關 係 人 郭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郭彭銀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郭珍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三、指定郭陽壽(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母女關係,相對人自民國 109年11月25日起,因阿茲海默失智症之原因,雖送醫診治 仍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 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指定聲請人為 其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郭陽壽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 語。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女,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 親屬系統表附卷可憑,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堪 可認定。又本院於111年5月25日會同鑑定人即林正修診所精 神科林正修醫師於弘欣安養院家屬會客室就相對人之現況為 鑑定,相對人坐於輪椅上,包有尿布,點呼其姓名相對人有



回應,聲請人稱:相對人郵局有存款,需要提領出來支付相 對人安養院費用,如果住院也需要請看護等費用,所以提出 本件聲請等語,此有同日精神鑑定調查筆錄在卷可佐。另參 酌鑑定結果認為略以:相對人為失智症。相對人於鑑定中, 意識清醒,對於鑑定人員的問題,經常答非所問或是呈現虛 談狀態,忘記早餐吃什麼,語言及認知功能退化。綜合相對 人的精神狀態,日常生活功能,家庭事務及財務處理能力, 研判目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語,此有林正修診所11 1年5月28日家鑑第111050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 足憑,並有前揭聲請人所提出之身心障礙證明可稽。堪認相 對人因上述疾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之配偶郭 阿火已歿,其有4名子女,長女郭庭妏、次男郭楊城亦均已 歿,聲請人及關係人郭陽壽分別為相對人之次女及長男,聲 請人稱:為處理相對人安養的事情,要請領相對人郵局的存 款以提供安養院的費用而為本件聲請等語,聲請人願任相對 人之監護人、關係人郭陽壽願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情,業經聲請人、關係人郭陽壽於本院詢問時陳述明 確(見本院111年6月24日筆錄),並有同意書在卷可憑。參 酌上情,本院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郭陽壽 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較符合相對人之最佳 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郭陽 壽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 。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 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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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