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黃勝騏
相 對 人 黃文漢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 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 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 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 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本件聲請後,經與聲請人聯繫鑑定事宜,聲請人表 示無聲請必要,也不要具狀撤回,請本院直接以裁定駁回聲 請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本件聲請人既未盡其當 事人所應協力之行為,使精神科醫師無法對相對人為精神或 心智狀況之鑑定,本院自無從判斷可否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嚴翠意